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新法”)。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有望解決民告官“立案難”問題。新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濫用行政權力、行政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12種情形法院應受理。
  今年8月舉行的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站上公佈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亮點一民告官 被告無故不到庭將受處分
  “只見民不見官”是“民告官”案件審判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數據顯示,目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僅占一成多。許多行政機關都以委托律師出庭的形式應訴,而律師很難真正深入瞭解行政行為的背景信息和具體行政流程,不利於矛盾的化解和糾紛的解決。
  有分析認為,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不願出庭,原因主要在於放不下身段,感覺“尷尬”“丟臉”。儘管缺席審判並不影響法律效力,但卻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員漠視公眾訴求的心態。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代表政府和公權力,而原告往往是公民個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官員出庭與原告平等對話,體現的是對普通公民和法律的尊重,不僅丟不了“面子”,還會保住“裡子”。
  新修訂的法律明確地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據瞭解,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部門提出,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不到庭應訴,或者中途隨意退庭,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草案應當對這類行為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表示,行政機關、審判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雖然是被告,但也要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還可以提出關於處分的司法建議,所以說行政機關面臨的壓力更大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制,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中來推動。”夏勇說。
  亮點二徵地補償明確納入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新法適當擴大了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產生的爭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爭議,應將這類爭議納入行政訴訟解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受案範圍中增加一項:“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上午針對新法表示,對於那些出於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而干預法院執行案件的,我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比如說拆遷,採取向有關部門,特別是紀檢監察部門報告,追究其責任的辦法。
  “這次修改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現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以及大家比較關註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夏勇說。
  法院應受理的12種情形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被拒絕的
  四,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於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的、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亮點
  ●民告官無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將受處分
  ●欺騙、脅迫原告撤訴承擔法律責任
  ●對調解應遵循自願、合法原則
  ●無行政主體資格可判決確認無效
  ●留出管轄制度改革必要空間
  亮點三
  欺騙、脅迫原告撤訴
  將承擔法律責任
  新法增加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阻止證人作證可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刑事責任。指使、脅迫、賄買證人作證或阻止證人作證,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等情形,法院將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修正案草案規定了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相應法律責任。有的專家學者提出,應針對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加壓力,迫使其撤訴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這一條中增加一項:“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的。”
  新法為管轄制度改革留出空間,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原修正案草案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社會公眾提出,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不應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草案應為管轄制度改革留有空間。本版文/記者 溫如軍  (原標題:12種民告官 法院應受理 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濫用行政權力、行政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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